靳宝忠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清姜二街坊15号楼3单元3号,宝鸡市房权证房改字第24459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靳宝忠
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