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4-10 17:10: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和作用,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政府、社会报道我市及我局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成就和动态,宣传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推进政务公开,树立自然资源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并确保信息资源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主要为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其它网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或转载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的自然资源政务信息,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

(一)公开政务信息:

1、机构职能;

2、法律法规及土地管理、矿产管理、行政执法等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土地管理类信息;

4、矿产资源管理类信息;

5、综合管理类信息。

(二)公共服务信息:

1、工作动态信息:包括领导活动、行业动态、县区信息专题专栏和通知公告等;

2、网上互动信息,包括我要咨询回复、调查征集等;

3、文档类信息,包括与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资料、文献、图片、视频、书籍、报告和杂志等。

第四条   信息安全等级根据信息性质和重要程度划分为四级:

(一) A级,即密级信息,含绝密、机密、秘密信息三个等级;

(二) B级,即敏感信息;

(三) C级,即内部管理信息;

(四) D级,即公共信息。

第五条  C级以上信息只能在内网上发布。C级以下(含C级)信息可以在外网上发布,但必须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党、反宪法言论;

(二)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

(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四)散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五)散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等。


第二章   信息来源及内容


第七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信息采集整理与各信息源单位的对接沟通工作。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有关的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市政府领导动态信息和会议信息、局领导动态信息、局综合政务信息,以及会议、公告、公文等信息。

第九条   其他科室和局直属单位、各分局负责提供其职能范围内政务信息和工作信息,以及有关的会议、报道、公告、公文等信息。

第十条   各信息源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编报工作。重要信息应在24小时内提供。


第三章   信息审批


第十一条   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和分局提供或发布的信息由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和分局负责人审核、签字。B级(含B级)以上涉密信息由局办公室审核,其中重大事件披露或A级信息须交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通过其它媒体收集到的信息,在转发之前必须经过必要的内部审核,并注明来源,重大信息应先经过相关部门核实,然后报请局办公室或局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分局提供的信息,属于重要政务信息的,应同时报送市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信息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与现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有无矛盾;

(二)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信息内容与局其它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分局业务有无矛盾;

(四)信息安全的级别评定与审查;

(五)适宜发布内网或外网,全文或摘要发布。


第四章   信息发布方法


第十五条   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和分局在局电子政务内网上发布信息,由各部门或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登录局办公系统,进入《信息发布》审批流程按照录入、审查、审核、签发、发布的审批程序,发布信息。对于没有接入党政网的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将要发布的信息传递到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发布。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载录由局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市局内、外网站信息发布的所有技术支持。


第五章   责任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分局要按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实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门户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十九条   各科室每月至少提供3条以上用于网上发布的政务信息,并严把信息质量关,尽可能做到及时、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经局内、外网站上发布的各类信息,由信息中心统一存档维护,妥善保管,并做好日常备份。

第二十一条   信息审批制度坚持“谁签字、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信息安全责任事故者,应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局信息中心在网上定期统计并公布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和分局提供的信息条数,上报局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并将所提供的信息数量、质量、快捷程度综合指标,作为各科室、直属单位和分局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年终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局每年对网站信息工作评选出先进单位和个人,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