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圆方置业有限公司保管不善,将金台区宝十路37号, 陕(2016)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0130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陕西金圆方置业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