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75
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字第039322号
樊志英
房屋
610302005003GB00012F00010017
渭滨区广元路21号院3号楼5单元3号
宝鸡市不动产登记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