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玲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文化路21号楼2单元0602号,陕(2017)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05274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宝玲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