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艺因保管不善,将渭滨区高新大道169号院14幢1单元2501号,陕(2021)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243092号不动产权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曹艺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