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因保管不善,将金台区虢十路3号院5幢1单元0204号,陕(2021)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22989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翔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