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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案例问答(二)

发布时间: 2020-12-13 14:51:18 浏览次数:

  

(七)农村地上建鸡场  用地手续怎么办

►案例
    村民张某打算建一个养鸡场,村委会同意将村东5亩农用地承 包给他使用。现在正在搭建鸡棚,打算过段时间再盖两间房屋,但听别人说还需要经过审批。请问,老张要履行哪些用地手续?

【解答】
    老张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所谓设 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 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 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包括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 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使用年限、用途、补充耕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协商1致后,签订用地 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对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 核。农业部门审核后,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 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经营者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村生产的设施性质,不得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八)违法建房被坡拆除  企图索赔落了空

►案例
    A市G村村民周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12平方米农用地建 住宅,A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发现后,当即下发通知责令停止 违法占地行为,但其仍动工修建。A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周某做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限期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 处罚决定。周某不服,以其所在村非法占地建房的人不止一个,而A市国土资源局唯独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属处罚不公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A市国土资源局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请问,周某的索赔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解答】
    周某的索赔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A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资 料显示,周某所在村有6户村民新建了房屋,但他们均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A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对周某 及相关证人作了询问笔录,周某对其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房的 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还有影像资料予以佐证。周某未经批准占用 农用地建房,属典型的违法占地行为,A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 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其适用法律正 确。即便该村还存在其他人员违法建房未被查处的现象,只要国土资源局对周某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也不可据此撤销处罚决定。
    至于周某的损失,系其自身违法行为所致。行政诉讼的目的 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周某违法占地所得的利益不属合 法利益,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周某要求A市国土资源 局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九)新农村建设变脸小产权  村干部违规卖楼遭查处

►案例
    随着A市不断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离张庄村不远的市郊陆续建起了许多厂矿企业。
随着外来人口的进入,张庄村村委会主任李某看到了商机。他提议,由村里出资,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建住宅楼出售。
    于是,该村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本村38亩集体土地建农民新居和商品房,其中占用耕地15亩。房子还没建好,就有不少人前来预订。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发现后,要求村委会立刻停工,恢复土地原状。但张庄村仍然坚持施工。当地政府及多部门人员对这处小产权房进行了联合执法,拆除了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没收其余 建筑物。村委会主任李某,也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问,李某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 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责任人李某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任。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十)租用耕地建厂房  规避审批受处罚

►案例
    红星公司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用协议,租用该村一块12亩的耕地建厂房,租期为20年,期满后由红星公司承担土地复垦费用。协议签订后,红星公司破土动工。县国土资源局执 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经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以租代征”案件。那么,对于此类案件,应如何查处呢?

【解答】
    依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 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而违反上述规定,直接租赁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就是“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一种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中,对于红星公司规避审批程序,租用耕地建厂房的行为,应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可处以罚款。而对于出租土地的村民,则应按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一)表层土壤很宝贵  欲占耕地先“剥土”

►案例
    不久前,甲煤矿在其矿区范围内圈占了3亩耕地,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准备堆放煤矸石。市国土资源局向甲煤矿下发通知, 责令其在损毁耕地前,先进行表土剥离,并要求甲煤矿将剥离的 表土用于另一处被该矿损毁土地的复垦。但甲煤矿置之不理,陆续将开采出的煤矸石堆放在耕地上。甲煤矿的这种行为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答】
     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简称表土)是大自然赐予人类难以再生的宝贵资源。对于表土剥离,《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早就 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 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新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进一步规定,已经办理了建 设用地手续或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前,应当先剥离拟损毁耕地的表土,并将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 土地的复垦。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最终,市国土资源局对甲煤矿拟损毁耕地未进行表土剥离的违法 行为,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处罚 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矿产资源属国有  村委会无权发包

►案例
    某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甲村村委会非法发包村办 砂石料场。经查,甲村擅自公开招标发包位于本村的一家砂石料场,该村一村民以每年15万元人民币的承包款中标,随后组织人 员实施开采,至案件调查时已采出砂石4000立方米。
    市国土资源局认为,甲村村委会的行为属非法转让矿产资 源,对其依法应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 政处罚。甲村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表示处罚过重难以接受。 村委会提出,砂石料本来就是村里的财产,自己发包石料场没 犯法,只是采矿手续办理不及时。请问,村委会的这种认识正确吗?

【解答】
    村委会的这一认识是不正确的。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我国的《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 改变。也就是说,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土地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 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不是集体或个人的“私产”。甲村村委会擅自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转让他人,属于非法转让采矿权。
可见,本案是一起以发包矿产资源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案件。《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 形式转让旷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正是根据这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没收了村委会的非法所得,并对其处罚款, 处罚力度是恰当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承包该村砂石料场的村民实施了采矿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采矿,构成无证采矿,也应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