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7〕11号)文件的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凤县陇徽工矿有限责任公司凤县洞沟铅锌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凤县三台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台山金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两个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两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拟同意通过“两案”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向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