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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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市国土执监字[2019]2号

发布时间: 2019-05-22 15:39:29 浏览次数:

经查实,陕西亦房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占用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一、二、三组,联盟社区四组集体土地开发“枫叶林居”城中村改造项目,共占用李家崖村、联盟社区集体土地22832.22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9年5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提出了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就你公司听证事项进行了答复,你公司无异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和《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22832.22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456644.4元。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E座408室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宝鸡政府广场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