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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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市国土执监字[2019]3号

发布时间: 2019-05-21 16:03:19 浏览次数:

经查实,张继雄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从2009年10月开始占用渭滨区神农镇竹园沟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2013年4月,经神农镇人民政府同意才取得建房批复,批准面积0.3亩;之后,又未经审批私自扩大占地面积。截至目前,张继雄共占用神农镇竹园沟村集体土地761.2平方米(1.14亩)。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和《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7日内自行拆除批准面积之外的562.18平方米(0.84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对拆除部分的土地覆土后交回村集体管理;

2、对你非法占用的761.2平方米(1.14亩)土地处20元/平方米罚款,合计15224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E座408室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宝鸡政府广场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