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信息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七)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