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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复垦条例》三问三答

发布时间: 2012-12-10 09:34:58 浏览次数:

一问,谁来复垦?

开展土地复垦工作,首先搞清楚该谁承担复垦责任。条例规定,复垦的责任人主要分为两类:

对于生产建设中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具体包括:

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对于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的损毁土地:无法确定损毁人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二问,怎样复垦?

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既定的土地复垦方案来办事,主要有以下几点: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应当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采矿许可。

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土地复垦工作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来进行,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具体实施内容。

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必须表土剥离,并把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回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能种植食用农作物。

落实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报告有关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三问,逃避复垦怎么办?

《条例》对土地复垦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

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表土剥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